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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19-04-02访问次数: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增强长沙市大气污染管控能力,鼓励燃气锅炉(设施)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锅炉(设施)氮氧化物排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氮改造,是指燃气锅炉(设施)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设施)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补助范围
      第四条 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岳麓区行政区域,望城区的高塘岭街道高塘岭片区、乌山街道喻家坡片区、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月亮岛街道、金山桥街道、黄金园街道,长沙县的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 榔梨街道、长龙街道、安沙镇等禁燃区域范围内现有的大于等于 1 蒸吨(或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7MW 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燃气锅炉(设施)(含特种设备目录范围之外的锅炉)业主单位实施低氮改造,可享受补助资金。对于登记日期或首次供气日期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之后的新建锅炉(设施),不予享受补助资金。
      第五条 市、区(县、市)级财政供养单位不在补助范围之内;省级及以上财政供养单位可享受资金补助。第六条 根据锅炉(设施)容量、用途,实行差别化的资金补助政策。严格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公示的各辖区《燃气锅炉(设施)低氮燃烧改造建档台账》予以补助,未列入《燃气锅炉(设施)低氮燃烧改造建档台账》锅炉(设施)不予补助。第七条 浏阳市、宁乡县以及其他地区可比照此方案实施资金补助。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八条 市级补助标准为:
      (一)工业源(行业代码 06-46 企业)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 补助资金(万元)=1.0 (万元)× 改造后锅炉(设施)容量(蒸吨), 对于采取整体更换低氮燃气锅炉(设施)的,另外增加 5.0 万元补助资金。
      (二)生活源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
            (1)改造后单台锅炉(设施)容量小于等于 4 蒸吨,补助资金(万元)补助资金(万元)=2.0 (万元)× 改造后锅炉(设施)容量(蒸吨)+3.5 (万元),对于采取整体更换低氮燃气锅炉(设施)的,另外增加 5.0 万元补助资金。
            (2)改造后单台锅炉(设施)容量大于 4 蒸吨,补助资金(万元)补助资金(万元)=1.5 (万元)× 改造后锅炉(设施)容量(蒸吨)+6(万元),(万元),对于采取整体更换低氮燃气锅炉(设施)的,另外增加5.0 万元补助资金。
      第九条 区(县、市)、园区补助按照市级标准安排。
      第十条 鼓励燃气锅炉(设施)业主单位提前完成改造,芙蓉区、雨花区内在 2019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其他区域在 2019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低氮化改造的燃气锅炉(设施),市、区(县、市)两级各按照每蒸吨 5000 元增加补助金额。第四章 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改造完成后,锅炉(设施)业主单位邀请专家(3 人以上)、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街道等政府主管部门根据《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试行)、《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指导意见(试行)》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各燃气锅炉(设施)业主单位,在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区(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收集资料并进行初审,再将项目验收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区(县、市)、园区财政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区(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将完成低氮改造验收的补助清单和资金预算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审核后,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复核后,安排市级补助资金,并将市级补助资金下拨至区(县、市)、园区财政。由区(县、市)、园区财政将两级补助资金一并拨付至各锅炉(设施)业主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锅炉(设施)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燃气锅炉(设施)的低氮化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足额保障和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大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和补助政策,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跟踪改造过程、协助做好项目验收,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全市燃气锅炉(设施)的低氮化改造工作;对燃气锅炉(设施)改造情况建立档案;负责定期调度;负责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制定补助办法;对全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情况进行抽查监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完成预算审核与下拨等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各区(县、市)、园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锅炉(设施)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设施)改造方案进行审核;检验机构依法对改造过程实施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锅炉(设施)进行能效测试;对在本单位办理安装施工告知的新建的燃气锅炉(设施)进行锅炉(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宣讲告知;指导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有关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