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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评估考核办法

文章来源:河北发布时间:2019-03-24访问次数:打印
   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评估考核办法(试行)》,对各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考核办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包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评估考核采用评分法,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评估或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办法指出,年度评估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终期考核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兼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试点示范、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八个方面。
 考核办法明确,2019年至2021年,每年年初要对各地上年度《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河北省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2021年进行终期考核。 2018年至2020年度,出现1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出现2次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出现3次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办法指出,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评估或终期考核的地区,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暂停审批有关地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约谈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