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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部发布时间:2006-10-07访问次数:打印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深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促进环境优化经济增长,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效地控制新增污染,现就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以下简称《范围》)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鉴于规划的种类较多,名称不统一,各省级环保部门可根据《范围》规定,进一步明确本辖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目录。

    二、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三、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跨流域、海域、行政区域等重大环境影响的,环保部门在组织审查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

    四、积极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将抓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作为“以点带面”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方式和方法。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情况,于2007年底前组织抓好一批重点行业、重要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五、在正式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承担编制任务的机构应首先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程序、技术路线、重点内容、进度安排及拟提交成果等事项。必要时,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作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依据。

     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规划内容概述;

    (二)规划实施的环境资源制约因素分析;

    (三)规划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四)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直接、间接或累积等不良环境影响的识别、分析、预测以及规划的环境资源承载力评估和论证;

    (五)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及措施;

    (六)公众参与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的说明;

    (七)对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计划;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原则上应当包括除上述第(一)项、第(七)项以外的其他内容。

    化工石化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还应满足我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有关要求。

    七、审查小组提出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规划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三)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评价结论的总体意见;

   (四)对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以及优化调整意见;

   (五)对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审查小组成员的意见,并由审查小组成员签字。

    八、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原则上应从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国家对此尚无统一的收费标准,目前可以参照《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落实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会议精神,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试点,规范管理,提高能力,努力开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局面。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