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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秸秆炭化制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发布时间:2018-07-28访问次数:打印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复函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确认秸秆炭化制肥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第86条“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其他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据了解,河南省某地拟实施秸秆炭化制肥项目,以秸秆为原料,经热解炭化、磨粉、配料搅拌等制成肥料。当地环境保护局为此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请示秸秆炭化制肥项目环评类别。《名录》第六条规定,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根据《名录》,如按产品进行分类,秸秆炭化制肥项目可归入第十五项“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第37条“肥料制造”;如按原料进行分类,该项目可归入第三十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第86条“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从生产工艺考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议将该类项目归入第三十条“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第86条“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其他”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态环境部在答复中同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意见,秸秆炭化制肥项目按《名录》“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第86条“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其他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