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维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产品配套涂层材料及高分子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前公示
- 所在地区:长沙
- 编制机构:环保分局
关于长沙维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产品配套涂层材料及高分子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前公示
联系电话:0731-83280991
联系地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大厅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731-83280991
联系地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大厅环保窗口
项目名称 |
长沙维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产品配套涂层材料及高分子材料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浏阳经开区健阳大道以东,托塘路以西,已建企业洞阳三联以南,方锐达以北 |
建设单位 |
长沙维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建成后产品规模为15000吨/年水性涂料及15000吨/年油性涂料。总占地面积约21224m2,总建筑面积10994.69m2,包括1栋甲类生产车间、1栋丙类生产车间,1栋甲类仓库,1栋乙类仓库和1栋丙类+丁类仓库以及1栋办公楼、1栋实验楼。项目劳动定员50人,年工作日250天,每天工作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施工期: (1)废水: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施工场地洒水扬尘。 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或绿化灌溉。 (2)废气: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在醒目位置设置“5个100%”监管公示牌,并按照“5个100%”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当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及以上时,施工单位应停止施工,并做好覆盖工作。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施工期扬尘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 施工期噪声污染源包括施工机械噪声及交通运输噪声。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在施工的结构阶段和装修阶段,对建筑物的外部也应采用围挡,以减轻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出入地点应尽量远离敏感点,车辆出入现场时应低速、禁鸣;使用商品混凝土。 (4)固废: 施工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能回收的应回收,不能回收的运至长沙市渣土办指定地点处置,尽量减少施工垃圾对环境和城市市容的不利影响。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及时处理。 营运期: (1)废水:本项目废水来源于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洗废水、实验楼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为:800m3/a,主要污染物为氨氮、COD、SS、BOD5。本项目生产废水为车间地面清洗用水、实验室废水和打磨切割除尘废水,废水量为145.3m3/a,厂区拟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废水,环评建议污水处理站规模1t/h。项目所产生的废水均进入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全部进入园区污水管网内,由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最终排入捞刀河。对周边水环境造成的影响很小。 (2)废气: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大气污染物为粉尘和挥发性有机废气。厂区内共设置三套废气处理系统。甲类车间生产工艺废气:布袋除尘器+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P1;丙类车间生产工艺废气: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P2;实验楼废气:过滤棉+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P3。本项目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核算情况为:颗粒物:0.2375t/a、VOCs:0.3879t/a。项目面源排放无须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项目以甲类生产车间、实验楼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丙类生产车间以及储罐区均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现场调查表明,各生产单元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 (3)噪声:本项目噪声产生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的运行,采取隔声、减震后,根据预测结果可知,项目运营时厂界处噪声贡献值在35.2~44.8dB(A)之间,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和4类标准限值的要求。由此可见,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对周围的区域声环境影响不大。建议建设方加强厂区绿化,在厂界种植乔木,并充分落实噪声源的降噪设施。 (4)固废:包括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和危险固废。一般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下来的粉尘;危险废物包括:废紫外灯、废过滤渣、废活性碳、油性涂料生产设备清洗废液、废漆渣、废过滤棉及废检测样品和实验室废液。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收集下来的粉尘回用于生产中;油性涂料生产设备清洗废液用桶收集暂存后待下一批次产品生产回用,不外排;废过滤渣、废活性碳、废紫外灯、废漆渣、废过滤棉及废检测样品和实验室废液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分类收集,定期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项目固体废物可得到合理有效处理处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将减至最低。 |
公众参与情况 |
根据公众参与调查结果,项目周边公众均支持本项目的建设,无人反对。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019年2月19日—2019年2月25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