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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资质管理已删除!环评与排放管理司职责公布!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8-10-13访问次数:打印

10月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干部大会。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干杰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和人员转隶调整已经到位,新机构要有新气象新作为。

李干杰指出,生态环境部机构改革和干部队伍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生态环境部“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印发实施,各司局和处室的干部调整和重新任命工作基本就绪。

生态环境部各内设机构职责已正式发布,其中,引人关注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的主要职责为:

 

负责从源头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许可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三线一单”。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涉核与辐射、海岸及海洋工程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复核。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

 

内设5个机构,包括综合处、规划环评处、环评与排污许可一处、环评与排污许可二处和生态环评处。各处的主要职责为: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综合性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登记备案指导、技术复核、风险防范化解等相关工作。

2.区域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处(简称规划环评处)。承担政策、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政策、区域和综合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线一单”等工作。

3.环境影响评价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处(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一处)。组织审查火电、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以大气污染影响为主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后评价,组织实施以大气污染影响为主行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4.环境影响评价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二处(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二处)。组织审查化工、石化、造纸、纺织等行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以水污染影响为主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后评价,组织实施以水污染影响为主行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5.资源开发与基础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处(简称生态环评处)。组织审查农林、水利、水电、交通、矿产、旅游等行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资源、能源开发和基础设施等以生态影响为主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后评价。

原本负责“拟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等工作的综合处已正式删除了有关资质管理的工作,改为“承担综合性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登记备案指导、技术复核、风险防范化解等相关工作。”

此外,原环评司六个处减少至五个处,许可处职责合并至其它处当中,其它处的职责也进行了一定调整。

 附:新旧职责对照

 

环评司及各内设机构职责调整前后对照表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红色为重要调整或新增部分

环境影响评价司

标黄为重要调整或取消部分

主要职责:

负责从源头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许可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三线一单”。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涉核与辐射、海岸及海洋工程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复核。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

 

主要职责: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拟订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拟定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分级审批规定。负责对重大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要产业、重点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审批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

内设5个机构,包括综合处、规划环评处、环评与排污许可一处、环评与排污许可二处和生态环评处。

设6个内设机构,包括综合处、规划环评处,项目环评一处、项目环评二处、项目环评三处和许可处。

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综合性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登记备案指导、技术复核、风险防范化解等相关工作。

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承担涉核与辐射项目以外属于行政许可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和审批督办工作。

 

区域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处(简称规划环评处)。承担政策、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政策、区域和综合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线一单”等工作。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处(简称规划环评处)拟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导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对国家重大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和协调地方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处(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一处)。组织审查火电、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以大气污染影响为主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后评价,组织实施以大气污染影响为主行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处(简称项目环评一处)  拟定电力(不含水电)、煤炭、石油、天然气、钢铁、有色、稀土、黄金、建材、机械、电子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导则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组织和指导东北、华北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二处(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二处)。组织审查化工、石化、造纸、纺织等行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以水污染影响为主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后评价,组织实施以水污染影响为主行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二处(简称项目环评二处)拟定石化、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铁路、公路、民航机场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导则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工作,承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拟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和指导华东、华南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资源开发与基础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处(简称生态环评处)。组织审查农林、水利、水电、交通、矿产、旅游等行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资源、能源开发和基础设施等以生态影响为主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处(简称项目环评三处)拟定水利、水电、水运、农林牧渔、城市交通设施、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等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导则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工作。组织和指导西南、西北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不再设置,原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处职能合并至其它处。

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处(简称许可处)拟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指导地方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价和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综合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