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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尴尬

文章来源:ppip基层环保部门职员发布时间:2018-08-06访问次数:打印
    排污许可证制度尝试对固定污染源采取一种极为绵密的监管方式。这种严密体现在管理台账、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诸多方面。

    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构思,企业在申办排污许可证之后,就开始记录各项台账(按日或者按照批次记录,要保存纸质和电子版,最少保存三年),开展各类自行监测。然后呢,按照月报、季报、年报的频率编写和上报执行报告。为此,生态环境部专门发了一个《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来规范相关行为。

    规范中还提到:“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排污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并将承诺书纳入执行报告中。”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范编写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能怎么办呢?

    根据2018年1月10日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能怎么办。《办法》的法律责任部分一共九条,没有一条是关于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的处罚条款。稍微靠一点边的是不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法处以罚款,引用来源是《环保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最高可以罚3万元。但是用这一条来处罚执行报告方面的问题还是不行的。

    所以,在这样一个过渡阶段,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更多的是一个政府和企业直接相互“给面子”的行为。生态环境部也提了,配合上级立法机关加快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在立法层面上还要进一步的进行细化。

    我倒是比较好奇,到时候这个处罚条款怎么写?缺一天的管理台账记录罚1000?月报5000,季报10000,年报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