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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湖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8-02-08访问次数:打印

各市州环保局、在湘核技术利用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和《湖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我省2016年度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计划(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为组织好今年的辐射安全防护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辐射安全防护培训的必要性。核与辐射安全事关环境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国家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预防是放在第一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辐射相关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培育核安全文化,提高核与辐射安全防护意识,真正使核技术利用做到“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最大限度地确保安全生产,防范辐射事故地发生。

二、各市州环保局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监督。各市州环保局要全面核查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防护培训的情况,对未有效履行义务培训的单位,应依法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督促相关单位安排未参加培训的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对经限期整改,到期仍不整改到位的单位,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要加强对辐射安全防护培训的组织。对于培训需求比较大的单位,可以单独组织辐射防护培训,本地区相关行业也可以集中培训。各市州环保局除组织好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参加培训机构(南华大学)的定期培训外,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本年度申报不少于1次在各辖区内组织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人员集中培训计划,由省厅统筹协调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相关申报计划请在3月15日前报省厅。

 

湖南省环境环保厅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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